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使学校公文的处理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、科学化,根据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(中办发[2012]14号)和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》(GB/T9704-2012)的相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。
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、准确规范、精简高效、安全保密的原则。
第四条 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、分级管理。学校党委办公室(以下简称党办)、校长办公室(以下简称校办)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,分别主管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公文处理工作,并对校内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。校内各二级单位均应有领导同志负责公文处理,并有文秘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。
第二章 公文种类
第五条 我校公文种类主要有:
(一)决议。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。
(二)决定。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、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、变更或者撤销下级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。
(三)公报。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。
(四)公告。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。
(五)通告。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。
(六)意见。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。
(七)通知。适用于发布、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,批转、转发公文。
(八)通报。适用于表彰先进、批评错误、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。
(九)报告。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、反映情况、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。
(十)请示。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、批准。
(十一)批复。适用于答复下级部门请示事项。
(十二)函。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、询问和答复问题、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。
(十三)纪要。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。
第三章 公文格式
第六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、密级和保密期限、紧急程度、发文机关标志、发文字号、签发人、标题、主送机关、正文、附件说明、发文机关署名、成文日期、印章、附注、附件、抄送机关、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、页码等组成。
(一)份号。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。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。
(二)密级和保密期限。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。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“绝密”“机密”“秘密”和保密期限。
(三)紧密程度。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。根据紧急程度,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“特急”“加急”,电报应当分别标注“特提”“特急”“加急”“平急”。
(四)发文机关标志。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“文件”二字组成。联合行文时,发文机关标志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。
(五)发文字号。由发文机关代字、年份、发文顺序号组成。联合行文时,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。
(六)签发人。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。
(七)标题。由发文机关名称、事由和文种组成。标题中除法规、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,一般不用标点符号。
(八)主送机关。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,应当使用机关全称、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。
(九)正文。公文的主体,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。
(十)附件说明。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。
(十一)发文机关署名。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。
(十二)成文日期。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。联合行文时,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。
(十三)印章。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,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,并与署名机关相符。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。
(十四)附注。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。
(十五)附件。公文正文的说明、补充或者参考资料。
(十六)抄送机关。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,应当使用机关全称、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。
(十七)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。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。
(十八)页码。公文页数顺序号。
第七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》国家标准(GB/T9704-2012)执行。校内主要公文版式参见附件4。
第四章 行文规则
第八条 校党委以“中共四川大学委员会”、校行政以“四川大学”名义对上对下行文,必要时学校党政可联合行文。经常性工作和一般事项需要行文的,经学校同意后分别以校党办和校办名义行文。除校党办和校办外,校内各部处、学院、业务单位不得对校外正式行文,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对校内其他单位发指令性文件。
第九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向上行文,一般只写一个主送部门,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,不抄送下级单位。向上级部门的“请示”要一文一事,不得用“报告”或其它文种的公文请示问题;请示问题不得越级行文。各单位向学校请示问题、报告工作,一般应先送学校机关主管业务部(处)审核,由他们提出意见,然后送党办、校办转呈有关校领导;除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,各类请示、报告一般不直接写校领导姓名,具体送哪位领导阅批,由党办、校办根据公文内容和领导的分工决定。各单位报送学校审批的请示,可由学校批复,也可由学校授权党办、校办批复;校领导批示退党办、校办,由办公室通知请示单位或承办单位。
第十条 对上级机关的来文,如无具体贯彻意见,可原文翻印下发,不另重复行文。已在各类会议上印发的领导讲话、会议纪要,不再另行发文。
第五章 公文拟制
第十一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、审核、签发等程序。
第十二条 学校的综合性文稿,党委系统由党办起草,行政系统由校办起草;凡内容属各职能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文稿,由主管职能部门起草;内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,由主办单位起草。
第十三条 起草文稿应注意以下事项:
(一)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、法规,符合学校有关政策和规定。
(二)观点明确、内容确实、条理清楚、文字简练、格式规范。涉及紧急或秘密事项的文件应准确标定紧急程度或密级。
(三)公文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,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,力求达成一致。
(四)凡以学校名义拟文,首页必须用“中共四川大学委员会”或“四川大学”发文稿纸,并清楚填写起草人、校对人、主办单位负责人意见、标题、附件、密级、紧急程度、公开类型、主送、抄送等栏目。发文稿纸由党办、校办统一印制管理。
第十四条 凡是以学校党政和党办、校办名义对内对外行文,起草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党办、校办审核。审核的重点是:
(一)行文理由是否充分,行文依据是否准确。
(二)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;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学校意图;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;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。
(三)文种是否正确,格式是否规范;人名、地名、时间、数字、段落顺序、引文等是否准确;文字、数字、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。
(四)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。
第十五条 经党办、校办核稿后,符合发文条件的,按以下原则呈送有关领导签发。
属于学校综合性、全局性工作的文件,联合发文的,由校党政领导共同签发;属于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副书记、副校长分管工作的文件,应经有关副书记、副校长审查,由书记、校长或主管副书记、副校长签发;经党委全委会、党委常委会、专题会等集体形式决定事项的文件由主持会议的书记签发;经学校校务会、专题会等集体形式决定事项的文件,由主持会议的校长签发。属于学校授权以党办、校办名义发文的,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或由其呈请有关领导签发。
第十六条 有关领导签发公文,应当签署意见、姓名和完整日期;圈阅或者签名的,视为同意。
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,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;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,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。
第十八条 草拟、修改和审签公文,须按档案管理的要求,使用钢笔、毛笔或专用签字笔。不得用不符合存档要求的纸、笔草拟、修改和审签公文,也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左侧书写、签批或修改公文。在启用电子办公系统后,部分公文的草拟、修改及审签,将采用网上签批、电子签章方式。
第六章 公文办理
第十九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、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。
第二十条 收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:
(一)签收。学校两办和校内各单位文管人员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,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,并注明签收时间。
(二)登记。学校两办文管人员对收到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,一般函件直接送主办单位,重要公文须填写收文笺,统一登记、编号并送党办、校办主任阅批。上级部门直接寄到有关职能部门的文件,以及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上级部门的文件,应将原件交党办、校办统一登记、编号,按收文批办手续办理。
(三)传阅。党办、校办主任阅批后的公文,由文管人员转呈有关领导阅批或送有关部门办理。文件的转呈、转送由文管人员直接与有关领导或部门(单位)进行交接,校领导之间、各部门(单位)之间不得互相转送文件。除特殊情况外,校领导不受理和审批未经党办、校办登记、注批的公文。公文应一事一份,不得复制多份公文,分别报送校领导。各单位文管人员对党办、校办转送的公文应查对、签收、登记,并及时送单位负责人阅批。如发现错转或错批,应及时将文件退还党办、校办,不得擅自转送其他单位。需几个单位阅处的文件,所列单位阅后应及时交回党办、校办,以便向另一单位传递。
(四)承办。学校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,主办单位应及时办理;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,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,若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,要如实向学校主管领导反映;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公文,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研究办理,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;需要学校审批的问题,主办单位应在时限内综合办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,报学校审批。各单位向学校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、商洽工作的公文,主管部门要及时办理、答复;涉及几个部门的事项,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,并根据协商意见单独或联合答复。
(五)催办。学校公文的检查、催办工作由党办、校办负责,各单位文管人员对本单位办理的公文亦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、催办,防止漏办或延误。凡属请示性的公文,一般1个工作日催办1次,力争5个工作日内办完和答复,因特殊原因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完的应向报文单位和学校主管领导说明情况。紧急公文随到随办,一般1个工作日内办结。
(六)答复。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,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。
第二十一条 发文办理按照以下规则操作:以学校党政名义制发的公文,领导签发后,分别由校党办和校办负责复核、编号、排版、打印、盖章,主办单位负责校对、付印(涉密公文必须在机关文印室付印)、上报和下发,同时将两份文件留党办、校办存档。
第二十二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、邮政机要通信、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单位机要人员进行传递,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。
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,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及有关规定,两办和主办单位及时将公文定稿、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。联合办理的公文,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档,其它单位保存复制件。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,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,由其兼职单位归档。学校每年的公文应于次年3月前整理、立卷后向档案馆移交,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公文、文稿等材料。
第七章 公文管理
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,确保管理严格规范,充分发挥公文效用。学校公文由两办统一管理,并设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;校内各单位要确定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公文,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。
第二十五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,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;确定密级后,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。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,按照《四川大学确定、变更密级和解密办法》规定程序进行。复制、汇编机密级、秘密级公文,按照《四川大学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办法》执行和管理,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、汇编。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。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,确保不丢失、不漏销。个人不得私自销毁、留存涉密公文。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,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、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、清退。
第二十六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;需要变更的,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。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,公开发布时间、形式和渠道,由发文机关确定。
第二十七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,由发文部门、上级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。公文被撤销的,视为自始无效;公文被废止的,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。
第二十八条 新设立的部门应当向校党办、校办提出发文编码字号申请。经审查符合条件的,确定编码字号,部门合并或者撤销时,相应进行调整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其他有关文件、规定,与本细则不一致的,以本细则为准。
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党办、校办组织施行;本细则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党办、校办负责解释。